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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中,利害關係人(英語:Stakeholder),或稱持份者、利益相關者、利益關係人、利害相關人、權益人、涉众等,是指對支持組織存在至關重要的群體的成員。有關理論後來由 R. Edward Freeman 在1980年代發展並倡導。從那時起,它在商業實踐和策略管理、公司治理、商業目的和企業社會責任(CSR)相關理論中獲得廣泛認可。[1]
藉由對需要被考慮的利害關係人進行分類以定義公司責任的做法,被批評為在「股東模型」和「利害關係人模型」之間製造錯誤的二分法[2],或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義務進行錯誤的類比[3]。
持份者: | 持份者所關切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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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 公司的股份擁有人,擁有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及權利,關心公司的利潤等表現[4] |
債權人 | 持有公司或機構的債權,關心公司或機構的債務償還能力 |
客戶 | 關心公司產品的價值、品質、客戶權益、生產製程的品德 |
供應商 | 為公司供貨,因而其行為及態度可能影響公司利益,關心公司的貨款償付能力 |
投資者 | 泛指已經或有可能把金錢投資於公司的人,當中包括股東,亦可包括尚未購買公司股票的人(一般稱為潛在投資者) |
員工 | 受僱於公司或機構的人,其職位及生計與公司或機構有直接關係,另外公司或機構的薪酬福利制度、政策等也直接與其有關連 |
工會 | 關心薪資、工作時限和工作環境條件等利益 |
政府 | 根據個別法律而與公司或機構有所關連,當中例子為「稅務局」 |
社群 | 由於某公司或機構於該社區內擁有業務或利益,而令該社區可能受其影響(可以是正面或負面影響) |
任何組織或團體所採取的任何行動,都可能影響到與私營公司相關的人員。例如,公司所有人、客戶、合作夥伴、承包商和供應商、員工及其眷屬,相關或位於附近的人員。
在二十世紀最後十幾年“利益相關者”這個名詞經常用來表示,對專案或實體持有合法權益的個人或組織。在討論大型企業,政府機構和非營利組織在內的決策過程時,這已經概括所有對於實體感興趣(或“股權”)的人;不僅包括其供應商,員工和客戶,也包含了座落地點的辦公室或工廠,可能影響當地經濟或社區環境的人。在此範疇下,“利益相關者”除了理事會的董事或管理人(傳統的持份者),而且還包括付出象徵性權益的所有人,以及潛在的“支付人” (在賽局理論中的“收益”意指交易行為的結果)。因此,為了雙贏地使利益相關者共同合作,組織管理需能理解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和期望,了解他們的態度(支持,中立或反對),並以大局權衡輕重緩急,將組織的稀缺資源集中在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
例如,在房東對於出租房屋進行翻修工程的案例中,主要利益相關者將是租客,鄰居(生活會受到工程滋擾),受房東所聘任的物業管理和維護團隊。其他利益相關者將是出資者和設計和施工團隊。這事務的案例中各類權益的持有者稱之為選區,所以可能會有一個股東的選區,一個翻修工程周遭毗鄰的選區,持有債權銀行的選區等等。在這種用法中,“持份”是“利益相關者”的同義詞。[5]
One of the central advantages of the market failures approach to business ethics is that, far from being antithetical to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it can plausibly claim to be providing a more rigorous articulation of the central principles that structure the capitalist economy. If firms were to behave more ethically, according to this conception, the result would be an enhancement of the benefits that the market provides to society, and the elimination of many of its persistent weaknesses. It would help to perfect the private enterprise system, rather than destroy it.